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許可實施細則(五)
電熱食品加工設備部分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 2 -
第二章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 3 -
第三章 證書許可范圍....................................................... - 5 -
第四章 附則...................................................................... - 6 -
附件 - 7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壓減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目錄和簡化審批程序的決定》(國發〔2018〕33號)、《國務院關于在全國推開“證照分離”改革的通知》(國發〔2018〕35號)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由各省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發證。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生產許可工作,應與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一并使用。
第三條 發證產品定義及范圍
(一)定義
以電作為加熱能源的工業和商業用食品加工或飲食加工器具。
(二)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電熱食品加工設備。是以電作為加熱能源的工業和商業用食品加工或飲食加工器具。專為家庭使用而設計的器具,不在本細則規定的范圍之內。
(三)單元劃分及產品品種
實施生產許可的工業和商用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產品包括2個產品單元,具體產品單元和產品品種見表1,產品品種對應的執行標準見附件表B。
表1 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產品單元、產品品種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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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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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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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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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電熱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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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電炸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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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強制對流爐、3.蒸汽對流爐、4.蒸汽炊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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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電煮鍋、6.夾層煮鍋、7.兩用煮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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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普通式開水器、9.沸騰式開水器、10.連續式開水器、11.步進式開水器、12.液體加熱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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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電熱鐺、14.電扒爐、15.滾動烤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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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電烤爐、17.烤面包爐、18.羊肉串烤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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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多用途電平鍋、20.爆谷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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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電烤箱、22.電爐灶、23.電磁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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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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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電烤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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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隧道爐、25.熱風爐、26.搖籃爐、27.旋轉爐、28.旋轉熱風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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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實施細則中涉及的標準一經修改,企業應當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按新標準組織生產。
第二章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 企業在申請時應當按照不同產品品種提交相應的產品檢驗報告,其檢驗項目覆蓋本細則附件規定項目要求。
第五條 凡生產電熱食品加工設備的企業應具備本條款規定的基本生產條件,內容包括:主要生產設施和檢驗設施具體要求見表2-1;關鍵的生產設備具體要求分別見表2-2;檢驗設備具體要求見表2-3。
表2-1電熱食品加工設備主要生產設施和檢驗設施
產品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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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設施/檢驗設施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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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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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電熱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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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車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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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正常生產所必需的場地(包括:供電、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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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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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防雨防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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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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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設置,具有供電設施、供水設施(適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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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電烤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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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車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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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正常生產所必需的場地(包括:供電、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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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庫(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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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備防雨防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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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室(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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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區設置,具有供電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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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2電熱食品加工設備關鍵生產設備及對應的生產工藝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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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藝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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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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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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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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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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剪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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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型號根據工藝要求配置。簡易手動型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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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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鈑金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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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彎機及配套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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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型號根據工藝要求配置。簡易手動型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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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壓機及配套模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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沖床、油壓機等,根據工藝要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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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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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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焊接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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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焊、乙炔焊、氬弧焊、點焊機等,根據工藝要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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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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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配、安裝及調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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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配生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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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件及整機裝配輸送裝置、安置臺架、胎卡具、自動工具等組合。根據工藝要求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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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有鑄造、機械加工和表面塗鍍工藝的,可以根據工藝要求配置鑄造設備、金屬加工機床和表面塗鍍設備;也允許采用外協加工方式達到設計要求。若有其他工藝要求,還應具備相應工藝的生產設備。
注2:企業配備的生產設備,可與上述設備名稱不同,但應滿足上述設備的工藝要求。
注3:裝配型企業不要求具備帶“☆”號設備,可僅配置“裝配生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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